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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PC+F政府项目如何做到合规

2020-11-16

随着我国"一带一路"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内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迅速萎缩,EPC+F模式被越来越的国内企业所熟知和推广,该模式的各种具体操作方法也被逐步开发并应用于实际,其应用优势得到迅速彰显.不过随着国内政府对于负债管理的收紧,EPC+F模式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,如何突破困局,调整EPC+F的应用方向也成为相关建筑行业和企业专家关注的焦点。




作为一种建设方式,EPC同传统工程招标相比,优势体现在服务链条的衍生性和服务内涵的丰富性。部分地区将EPC与投融资相结合,形成“EPC+F”模式。


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PPP双库专家,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高亚莉认为,EPC是一项交钥匙工程,即设计、采购、施工、交钥匙。该模式工程造价涵盖了工程成本、融资成本和工程利润。业主(政府)将工程发包给施工方,业主按工程进度安排支付施工方款项,建设期施工方不垫资,项目竣工后移交给政府。该模式属于政府购买服务,即先有预算后安排支出。EPC模式集设计、采购、施工一体化,避免多头协调,相比PPP模式可缩短项目周期;此模式可采取融资租赁、材料设备出口信贷等多路径融资。但“EPC+融资”模式实为“类BT”,无运营内容,绕开规范的PPP操作流程,未做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力定量测算及论证,极易引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。





谈到“EPC+F”模式与PPP的关系,专家认为,PPP+EPC模式通常指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项目,政府部门在选择社会投资人的同时确定项目的工程承包方(EPC),避免了工程建设“二次招标”。


业内人士分析说,在PPP项目下,社会资本再采取“EPC+F”模式,属于社会资本在责任内的分包,如果政府同意,这种做法就合规。同时要注意,“EPC+F”模式”不能与PPP并列,如果是在PPP合同下不存在问题,单独实施属于垫资。

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、中央财经大学温来成教授认为,“EPC+F”模式已逐步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,但蕴藏的风险不容忽视。财政部门对PPP模式的业务流程和实施目的做了明确规范,具体包括项目的识别、准备、采购、执行以及移交;主要目的在于改善公共服务质量、提高投资效益、增进公众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的满足感与幸福感。





因此,“EPC+F”模式下的政府融资行为若纳入预算管理,可认定其为合规模式,否则有违规举债之嫌。


从EPC+F中的融资方式来看,目前市场上可选的融资手段丰富多样,包括权益融资、商业贷款、两优贷款、融资租赁、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等。近年来,在政府合作框架下(G2G)优买类EPC+F商业模式,指的是为配合政治、外交和商务需要,利用政府间合作机制推动与重点地区的经贸合作,采用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出口买方信贷形式,开展的EPC+F工程承包业务。


因为该模式属于政府购买服务,即先有预算后安排支出。EPC模式集设计、采购、施工一体化,避免多头协调,相比PPP模式可缩短项目周期;此模式可采取融资租赁、材料设备出口信贷等多路径融资。


相比于手续繁琐、管理严格的PPP推进流程,“EPC+F”模式操作相对简单,更能满足地方政府和施工方对实施效率及短期业绩的要求。而且在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情况下,“EPC+F”模式还能帮助地方政府筹资融资。

另外EFC+F的付费方式上也要有合理的合规的方法,业主在建设期支付部分或不支付工程款,偿还期内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。如宁远县泠江河城区段黑臭水体综合治理项目(EPC+F)第一期项目,县城管局在建设期内支付15%进度款,剩余资金由承包商筹措,项目完工后的4年偿还期内还本付息。




当然,判断“EPC+F”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是否合规,必须从项目类别、招标(融资)主体、还款来源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,不可“一刀切”地简单下结论。我们的建筑支持小程序,从项目的源头就将相关的合规性要素罗列清楚,让您在第一时间对自己的项目有一个清晰的认识,再者对于我们的服务内容简单的可以规划为资金在项目中的“融”“通”,“融”自然就指的是资金的来源,雄厚的资方不容忽视,“通”才是最关键的,将金融产品通过合法合规,最重要的是符合项目实施的状态,将资金更快地进入项目中去,这才是金融与项目最关键的链接。


期待我们的能力可以被更多的建筑商,政府平台所认可,让政府,项目,总包方不再被资金困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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